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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1-09-22浏览:


    党纪〔20217


    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

    若干规定


    为加强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范围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检举控告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检举控告的办理

    1.接到检举控告后,经校纪委办综合管理室初步筛选,对属于校本部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纪检监察室办理;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综合管理室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2.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学校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3.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4.校纪委办综合管理室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对属于学校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5.检举控告办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进行反馈办理结果,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重新核查处理。

    四、处理党员申诉的程序

    1.党组织接到受处分党员的申诉以后,一般由决定或批准处分的组织受理,进行复查、复议。重要的案件校纪委可以直接复查、复议。

    2.经过复查、复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经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

    3.经过复查、复议,如果原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无需改变结论,可由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结案并通知本人和报上级备案。

    4.申请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然不服,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批准处分党组织的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

    5.对受理处分党员的申诉,必须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凡属冤假错案,都要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如果处分正确,属于本人坚持错误或无理要求,应该予以说明,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布。

    五、对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要求和办法

    1.校纪委办处理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根据分级负责原则,实行责任制。对于需要直接检查处理的,由综合管理室及时办理,不得推诿;对需要转办的,必须迅速转出,不得扣压。除匿名信外,承办单位应视情况与检举、控告或申诉人取得联系,交换意见。

    2.对于上级纪委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也应及时查处,不得置之不理。对长期拖延不办的案件,转办单位要及时督促检查。

    3.对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处理后,综合管理室应酌情将结果通知检举、控告和申诉人或给以负责的答复。

    4.党内外群众对党员或党的组织进行检举、控告和党员向党组织提出申诉,都是他们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护。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不得对检举、控告和申诉人进行压制和刁难,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必须严肃处理。

    5.校纪委办和党组织都有责任处理对所属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任何党的组织和负责人,如果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党员的申诉不认真复查、复议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改;对违纪案件无故拖延不办或进行包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由交办的党组织或校纪委关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6.对匿名的检举、揭发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揭发的一般问题,可摘要交给被揭发者说明情况或转有关党组织酌情处理;对揭发的重要问题,必须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内容,只是空扣帽子的检举材料,可不予处理。

    六、校直属附属医院纪委处理党员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参照本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检查处理。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蚌埠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规定(修订稿)》(蚌医纪〔200904号)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校纪委办负责解释。




                            中共蚌埠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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