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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蚌埠医学院委员会二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时间:2019-01-17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二级党组织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各项责任可落实、可对照、可检查,根据《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二级党组织及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二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处级干部“一岗双责”考核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可以与党建及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相结合,也可以单独组织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学校对二级党组织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主要包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及教育管理干部、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等。
        第五条  学校对二级党组织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主要包括: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党的纪律、深化作风督查、严肃查办案件、强化党风监督、推进反腐制度建设及落实等。
        第六条  学校对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主要包括: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带头遵纪守法、支持纪检监察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条  纪委办会同党办、组织部、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经领导批准,下发考核通知,明确考核的对象范围、具体内容、方法步骤、评价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对二级党组织考核采取自查报告、集中考核等方式。
        第九条  自查报告。二级党组织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分别形成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对照党风廉政建设指标要求的完成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未完成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指标的原因及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集中考核。成立考核组,考核组组长一般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考核主要工作包括:
        (一)听取汇报,二级党组织分别作述廉述责报告。
        (二)组织对二级党组织的民主评议。
        (三)对照年度考核指标及自查报告核查相关数据材料。
        第十一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采用书面述廉述责和民主评议等方式。
     
    第四章  考核评定
        第十二条  二级党组织的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落实主体责任得分占70%,落实监督责任得分占30%。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
        第十四条 集中考核民主评议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差”4个等次。评定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5-90分(含75分)为良好,60-75分(含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因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受到党委通报批评的。
        (二)二级党组织处级干部受到党纪处分的(计入违纪发生时所在单位)。
        (三)集中考核民主测评在60分以下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初步评定意见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处级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视情作如下处理:
        (一)对受到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二级党组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应负领导责任的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个人不得作为“优秀”等次,自作出“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二)需要追究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或者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不因其职务或者工作变动免予追责。
        (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九条  考核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客观反映考核情况。
        第二十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考核,如实提供和说明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办法(试行)》(院党〔2016〕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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